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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长赋: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6-09-19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这是中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大课题。
        实践证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客观要求;是减少农产品市场波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应对“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一、积极稳妥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搞现代农业要有适度规模,要适度规模必须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当前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形式。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不断完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是,现在一些地方仍然随意调整承包地,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引起农民上访。为此,要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仅不排斥土地流转,而且有利于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应当明确。2012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达21.2%,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但也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着求大、求快的倾向。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要研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乡村户数2.68亿户,户均耕地不到7亩,这样的规模显然难有较高的效率。但土地规模经营还是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当前工农就业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有规模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二、加快培育以农民为主体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这些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的问题还不少,要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当前重点是围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当然,切忌拔苗助长,人为“垒大户”。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不能排斥、忽视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农民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工商企业应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农产品收购、储藏、保鲜、加工、销售,以及种养业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工处理等农业产前产后业务,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户特别是规模种养农户,实现合理分工,增值增效,共生共赢。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民,甚至违反土地流转“三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工商企业经营行为,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要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三、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全国公益性服务机构已达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路径。
        公益性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这两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功夫,重点在那些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性服务组织不愿干、干不了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经营性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农业经营性服务业还大有潜力可挖。下一步,要研究制定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环节,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从事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其服务渠道和模式相对成熟,服务水平较高,经营有效益,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要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服务。
        总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重点应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巩固和强化农业基础地位,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二是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真正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坚持从国情和农情特点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解决农业问题与解决农民问题相统一,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四是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稳定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粮食生产“九年增”、农民增收“九连快”,证明中央的农村政策是正确的、有效的。要坚持党在农村政策的基本取向不动摇,与时俱进推进政策体系的适当调整和完善创新。(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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